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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健康小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健康小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卫妇社发〔2013〕3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小

屋管理,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健康小屋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以便

修订完善。

  附件:健康小屋管理规范(试行)

  吉林省卫生厅

2013 年3月27日

附件:

健康小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小屋规范化管理,突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和职

能作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健康小屋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以设备检测为切入点,结合基本

医疗服务,建立综合、连续、协调、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模式,提高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的利用率和影响力。

第三条 健康小屋应承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职能,传播健康知识、促进健

康意识和健康行为形成;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参与、自我管理,早预防、早发

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对患有慢性病、老年病、常见病等疾病的居民

进行规范管理和个体干预,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健康小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和管理,房屋面积应在30平方

米以上,便于开展居民健康宣教、体检等活动。

第五条 健康小屋设备以省里统一配备为主。主要有身高、体重、血压和人

体成分检测设备,五官、体温、眼底、血氧和神经触痛全科检测设备,亚健康

状况中医检测设备,膳食宝塔、流媒体等健康教育传播设备,电脑、打印机等

办公设备。

第六条 健康小屋设备要统一安放在健康小屋内,按固定资产做好登记,设

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占用。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根据业务的开展和居民的实际需求,自行配

备相应的设备,为居民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健康小屋要做到“五有”,即有居民健康档案信息、有健康教育宣

传栏、有全科医生团队、有服务团队制度、有绩效考核方法。

第三章 人员配备及职责

第九条 健康小屋要配备一名具有医疗或相关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熟

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运行操作技术,并能解答有关基本健康知识咨询。

第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健康小屋内仪器日常维护,并向居民提供必要的

规范使用仪器和操作流程的指导。

第十一条 健康小屋要至少配备一组全科医生团队提供服务。由具有执业资

格并依法注册的1名全科医生或1名中医师、1名社区护士及1名公卫医生组

成。

第十二条 全科医生团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及

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负责居民健康管理的相关告

知,为重点人群提供免费健康检测,开展健康宣教,有针对性地实施慢病干预

及基本医疗服务,规范采集健康数据,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健康小屋依据设备配置情况,确定为居民提供检测服务频次。可

采取预约式服务,引导居民合理利用体检设备,做好居民检测的登记、统计工

作,保障健康小屋的普及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辖区居民持身份证、医保卡、家庭医生联系卡、公共卫生服务卡

等有效证件接受服务。

第十五条 辖区居民要协助工作人员建立并完善个人及家庭健康档案,健康

档案中要有中医体质辨识内容。

第十六条 健康小屋优先为辖区慢性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

重点人群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辖区居民可自主选择检测项目。检测结束后,工作人员根据居民

需要可提供体检报告,并对体检结果与健康评价情况进行解释和健康干预,检

查结果要及时记入本人健康档案,可作为临床诊疗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全科医生通过健康档案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居民健康状况,

发现检查结果有异常情况,应建议做进一步检查,对确诊的慢性病患者或高危

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第十九条 健康小屋要结合健康教育巡讲活动,定期对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大

讲堂、中医养生保健、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教育和心脑血管、糖尿病等慢性病的

知识咨询。

第二十条 健康小屋开展以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人群健康生活

方式干预,传授合理膳食、适当运动、控烟限酒等慢病预防控制知识与技能,

促进居民慢病知识知晓率和自我保健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健康小屋的规划布局及监督管

理。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把健康小屋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纳入综合目标

管理考核,确保健康小屋建设的健康有序推进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市(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健康小屋

的房屋改造、装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健康小屋的监督管理。采取明查暗访、

绩效考核等形式,对健康小屋的开放、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常态运

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康小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操作

规范、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社区居委会建立联系,加强健康小屋的

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等方式,向居民广泛宣传健康小屋的作用和意义,营造

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提

高全科医生团队待遇,调动全科医生团队工作人员积极性,确保提供优质服

务。

第二十六条 健康小屋为辖区居民提供的体检项目全部免费,成本由财务预

算列支或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健康小屋要保证工作日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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